中國科學院青年科學家國際合作伙伴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中外青年科學家開展實質性國際合作,吸引外國優(yōu)秀青年科學家來我院工作,服務我國科技外交和我院國際化推進戰(zhàn)略,擴大我院國際影響、提升我院國際化水平,設立“中國科學院青年科學家國際合作伙伴獎(CAS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Award for Young Scientists)”(簡稱“青年合作伙伴獎”),并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獎勵對象
第二條 “青年合作伙伴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優(yōu)秀外國青年科學家及其院內青年合作者:
1. 外國青年科學家應具有國外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yè)研發(fā)機構正式教學或科研職位,申請當年1月1日(含)未滿45周歲;
2. 我院青年科學家應屬于我院全職在崗科研人員,且申請當年1月1日(含)未滿45周歲;
3. 中外雙方通過對等合作,在共同申請項目、共同發(fā)表文章、共同指導學生、資源共享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并在以下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共同取得了優(yōu)秀的科研成果,且我院所屬單位為合作成果的主要持有者之一:
(1)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了科技界公認的、重要的創(chuàng)新性的研究成果。
(2)在高技術創(chuàng)新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技術進步、發(fā)明或轉移轉化成果。
(3)在公益性科技創(chuàng)新方面,取得了具有重要社會效益的研究成果。
(4)在我院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要儀器設備等研制或建造過程中,為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做出重要貢獻。
第三章 推 薦
第三條 “青年合作伙伴獎”候選人由院長、副院長、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我院研究員推薦,不接受院外單位推薦,也不接受個人申請。
第四條 推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中國科學院青年科學家國際合作伙伴獎推薦表》、準備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后報送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局。
第五條 “青年合作伙伴獎”推薦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為每年的10月30日。
第四章 評 審
第六條 “青年合作伙伴獎”評審委員會由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專家委員會成員組成。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青年合作伙伴獎”的評審工作。評審結果報送中國科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八條 “青年合作伙伴獎”評審委員會的相關協(xié)調服務工作由國際合作局承擔。
第九條 “青年合作伙伴獎”不分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不超過3對中外合作伙伴。往屆獲獎者不重復授獎。
第十條 評獎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推薦單位和獲獎人。在沒有接到書面通知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透露評審情況。
第五章 授 獎
第十一條 頒獎應放在全院型會議適當場合,由中國科學院院長或副院長為獲獎者頒發(fā)獲獎證書。
第十二條 特殊情況下,由其他領導代表中國科學院院長在國內、外其它地點單獨頒獎。
第十三條 每組獲獎者將獲得由中國科學院院長簽發(fā)的“中國科學院青年科學家國際合作伙伴獎(CAS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Award for Young Scientists)”榮譽證書。
第十四條 獲獎的外國專家自動納入我院國際人才計劃,并推薦給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爭取引智項目和外國青年學者研究基金。
第六章 宣傳報導
第十五條 對獲獎者及其事跡進行宣傳報導,事先應征得推薦單位和本人的意見。
第十六條 宣傳報導應嚴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切實保證科學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吨袊茖W院青年科學家國際合作獎管理辦法》(科發(fā)際字﹝2011﹞77號)廢止。




